已经出台,但很多人依然不了解这个目录中的界定标准,或由不同的理解,导致以上类似问题的存在。
基于此,结合对《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对平时大家讨论和困惑相对较多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和起重机械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判定标准做简单分析、总结和解读,希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一般来说,锅炉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在日常工作中争议并不大,目录中的条件也比较清晰。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1.从目录及上表分析可以明确看出,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判定为特定种类设备的就是三种情况,即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气瓶、氧舱。
2.以上三种情况中,需同时满足温度、压力和容器中的两种或三种条件,缺一不可。
3.目录中对第一种情况的界定表述感觉有些不严谨,有可能会出现误解;通过对《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查阅,其对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说明: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并且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