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会电子平台网址

连续多年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高管被处警告及罚款

发布时间:2025-04-04 04:40:29 文章作者:球王会下载地址

  某上市公司连续多年通过调节履约进度、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总利润,相关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导致非常严重损害,受到监督管理的机构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因公司虚假陈述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相关案件。

  金通灵300091)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主营业务为离心式风机系列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0年6月,金通灵成功在深圳股票交易所上市。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通过调节履约进度、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总利润。2023年,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金通灵被罚款150万元,时任董事长季伟被罚款2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金通灵公司近期公告显示,因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受投资者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对公司虚假记载保持严监管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也越来越大,为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公司自身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要求,增强大股东及关键人员的红线意识,提升规范运作的内生动力,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